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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整理自:宝鸡文理学院 2009-4-21 16:15:41

宝鸡文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宝鸡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宝鸡文理学院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文、史、哲、理、工、管、法、教育、经济等多学科的陕西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国标代码:10721。办学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现为两个校区(老校区:陕西省宝鸡市西宝路44号,邮政编码:721007。新校区: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721013)。联系电话:0917-3361065  3361066。学院网址:http://www.bjwlxy.cn

第三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本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院现设有哲学(社会科学部)、政法、教育、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历史、经济管理、音乐、美术、数学、物理、化学化工、地理科学与环境工程、机电工程、电子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体育等17个系(部),47个本科专业。

第四条  学院在相关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我院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成立了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监察室、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我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投档比例: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  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工作,我院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英语专业须加试口语。

第十一条  我院按考生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情况下,再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若仍未满额,则由高分至低分录取服从院校调配的考生,满额为止。

第十二条  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专业分配原则:按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即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满额为止。最后将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

第十四条  我院艺术类录取原则:我院艺术类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考生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通过、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条件下,美术学和艺术设计专业按照美术类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统一录取,音乐学、舞蹈学、学前教育、艺术教育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陕西省按照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外,其余省(区)则按照考生专业课和文化课的综合分(文化课成绩×30%+专业课成绩×70%),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考生体育专业考试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情况下,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

第十六条  收费:我院严格按照当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所有本科学生,学满四年后,成绩合格者,由我院颁发“宝鸡文理学院”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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